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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分娩能治疗植物人(植物人顺利产子)

文章来源:花卉科普最后更新:2023-12-02 08:36:17
生孩子会问保大保小么有法律规定么

在如今高科技发达的社会里,生孩子时保大保小的问题已经很少见,大多数医院会坚持“母亲平安,婴儿优先”原则,全力保障母子平安,医生是会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的。不会让家属做出“保大保小”的抉择。但法律规定了患者本人和家属在治疗中的知情同意权,在遇到母亲本身无法挽救或者严重昏迷的时候,也是要征求家属意见的。

法律分析

生孩子时保大保小是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一种情况,既然是生活,就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生孩子涉及到生命的诞生,是需要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介入。法律规定了患者本人和家属在治疗中的知情同意权,所以,在遇到母亲本身无法挽救或者严重昏迷的时候,是要征求家属的意见的,但按照一般的医疗原则来看,当遇到危及母体生命的情况,医生是先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的。大多数医院会坚持“母亲平安,婴儿优先”原则,全力保障母子平安,不会让家属做出“保大保小”的抉择。并且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生有责任对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且按照一般的医疗原则来看,当遇到危及母体生命的情况,医生也应当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如果牵涉到胎儿的安全,当然也要交代,也很少会出现让产妇家属面临“保大人还是保小孩”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古代若是出现植物人现象,病人还能活多久

脑出血、植物人治疗

张仲景金贵要略教学视频指出,脑出血急救可以采用针灸方法,针刺百会、人中,十宣放血,然后再针刺涌泉穴。如果然谷穴有瘀血,把瘀血放出来。如果没有效果:在病人左额角剪去一寸方圆头发,用火烧成灰,装入吸管,直接吹到病人的耳朵里面,病人就会醒过来。发灰喷进耳朵的时候,脑部的瘀血就会随着鼻血一起流出来。这是治疗植物人的最佳方法。

补阳还五汤(脑出血)  黄芪五钱    当归三钱    白芍三钱    川芎二钱    桃仁二钱    红花二钱   地龙二钱。

建议咨询中医师、针灸师。

当医生说母亲要不就植物人,要不就死,让我来决定的时候,如何抉择?

首先对你的处境表示难过与同情,现在其实LZ已经做了决定,只能祝你母亲一天天变好。

由于LZ已经在医生询问你的当时做了决定,现在在此提问,更多的是想得到认同或者得到一些心理上的抚慰。让大家说服你自己,也让你自己说服你自己,自己所做的是对的。

但我想说下不同的想法,或许对你而言是泼了冷水,但我觉得,或许这是值得我们更多人去思考的。

如你所说,“母亲最后一口气是求我让她死”,这或许是她最后的宿愿,相信她当时是很清楚自己的病情,她是痛苦的,在面对死亡时,任何人都会害怕和恐惧,但即便如此,她依旧希望选择死亡,可见,对她而言,与痛苦的存活相比,她宁愿希望获得解脱。这是我们健康的人无法体会的,当她自己做出这样的抉择时,相信是“深思熟虑”的。

作为子女,在生死抉择之间,你必然有不忍,有痛苦,也怕背上“不孝”的罪名。可试问,何为孝或不孝?这是做给世俗看的形式?还是做给自己看,以求的自己内心心安的“自私”?倘若你认为自己所做的决定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又何必在此询问呢?

在部分的其他国家,病人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不是无辜的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是让无可救药的病患获得一种解脱,以避免无休止的痛苦。

当一个人在存活与死亡面前,倘若他神智清醒,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尊重她(或他)自己的选择权?哪怕只是最后一次。

或许我这么说很残酷,但我觉得这往更广的范围上讲,就是一个“人权”和“人生价值”的问题。表面上你给母亲选择了一条“生路”,可这样活着,她会快乐吗?是否依旧每天饱尝痛苦的折磨,生不如死的在为你而活?这一切只是为了成就你所谓的“孝顺”?更可悲的是,在很多人眼里这是那么的光明正大和理直气壮,并打着“孝顺”的旗号沾沾自喜。

我一直觉得,中国人自古以来奉行“孝道”,这自然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我们却很少去思考何为“孝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值得商榷或需要修正的。而更多的是一味的随波逐流,顺从世俗沿袭下来的所谓“道德观念”,盲目的“愚孝”。在很多问题上,我们被传统的礼教所束缚,无论那些是对是错,都照单全收,这是一种对传统美德的曲解和亵渎。

我说这些不是要指责LZ,毕竟LZ的这个选择是符合“大众”主流观念的,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无论LZ怎么做,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我只是想通过这件事,希望能让LZ或看到这个问题的人,更多的去思考“孝顺”这个问题。

如今LZ已经为你母亲做了主,为她选择了余下的人生道路,既然如此,就应当担负起这份责任,能做的或许也就只有多照顾一些,让医生减轻病人的痛苦了。

植物人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如果一直不醒,有一直耗下去的意义吗?

看对谁来说了,医生觉得有价值可以研究,对于亲人而言,,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精神寄托。亲人觉得有价值。外人觉得没价值浪费资源。

从法律上讲,: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植物人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其本身不同于脑死亡,其虽奄奄一息却仍存在恢复的可能性。

其次,植物人的存在本身也是为了满足其亲属朋友情感的需要。人类的生活需求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物质上的富足并不能完全满足人的全部欲望,精神需求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情感是人类关系维持的重要纽带。血缘关系的存在使植物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他只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并存在恢复的可能性,即使是毫无反应,也能给其亲友带来精神上的莫大安慰,因此其亲友就会不记代价地为其“可能恢复”这个不确定实现的希望来尝试各种医疗手段和方法。

再次,人类社会作为个人的集合体,伦理道德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3]它要求人们互敬互爱,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保护人权逐渐为公众所认可和接受。生命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持植物人的生存状态就成为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人道主义精神也告诉我们不能放弃对植物人进行生命维持救治的一线希望。单就医务人员而论,“救死扶伤”是其天职,对植物人全力救治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只要存在恢复的可能性,就不能对植物人放弃救治,而且医务人员也没有权利放弃对一个尚未真正死亡病人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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